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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5 16:55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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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 Faith 寫:
小P兄:
如果你要逐點列舉就請全部列出,不要抽絲剝繭般的以偏既全,我出發點就是你簽「租約」在先,違規養寵物在後,如今還理直氣壯甘大數房署、政府不是。
想小P兄是不是公屋居民,如是的話煩請細看「租約」一篇,自當明日是否有理,如果是私樓,公契也列明可否飼養。
「甘你住私人樓會吾會因為你格離有對寵物毛髮敏感的人般左入來住,你就吾養先? 你果區有好多人對寵物毛髮敏感,甘你會吾會般去另一區?」
如果是我飼養在先而公契又列明可養,相信我不會搬了,只能嘆句他不夠運,遇著我這等自私無恥之輩。
「甘你有無數真實數字係手?就算真係,都係証名多人守法, 吾才表其他人吾想養, 吾代表條列無問題wow! 」
真實數字就係全港公屋民(除了例外)都不能飼養寵物,即是超過三百萬香港人都在守法,亦即是條列無問題。但不幸地當中極少數人是漠視規例的存在,而這極少數人我沒有當中正確數字,恕難作答。
「咩衣家私人樓實用面積好大咩,果果都住過千呎?衛生情況偏低? 係咩,沙屎發生果時,大部份出事大廈名單都係私人樓wow? 」
為何要用SARS來作例子,真的是合乎我們所討論的範圍嗎?如果真的要舉例子反證,就是說明房署於SARS來襲期間,克盡己任,做了應做的事。
「米自由平等LOW,條列不合時 」
自由平等是否就是意味可以任意莽為,想點就點?我不敢苟同。法律、規則、條例等等,通通都是在限制著人身的自由,是否也意味著也干予了自由平等呢?我想大部人也不會這樣想,要說明自由平等我只明白到在有規限下的自由才是真自由,規限以外的事情作了是無益。每天也有人在簽「租約」,每天也有人知道公屋不能飼養寵物,怎會到今天才有人說條列不合時,那當初又何必簽「租約」呢,索性住私樓來得方便,免得有事時才大聲疾呼。
「對! 其他公屋無養開寵物的人,可能燒吾到無咩意見,都吾係代表支持wow, 吾好誤導,咩叫大多數人?」
對! 其他公屋無養開寵物的人,可能燒吾到無咩意見,事不關己,香港人性格就是這樣,但亦都不代表你們所爭取的是正確,所以不要誤導那些「無咩意見」的人。還有請不要草率地運用「誤導」這二字,你是要在有充份理據支持及證明下,才能判斷別人的不是,我的理據只有一樣,就是「租約」,相信應足以可代表大多數的人。
「甘理直氣壯,點解吾用真名?」
你今天才第一次上網?用真名?真的是明人不作暗事?明人、明星都喜用藝名作招徠,我也只不過是有樣學樣,按個藝名吧。況且名字並不會等如事實呱。


你出發點就是簽「租約」在先,違規在後
我完全贊同,完全明白,((其他係否定)),我誠認好多人係違規
我都無支持果其他人去違規下去,我的出發點係去:增取: 不用違規下去都可以養寵物!! 希望你睇得明
要講都講晒,多多得罪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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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5 16:56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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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由 於 2004-02-05 19:15 編輯,總共編輯了 1 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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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5 17:32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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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4304
來自: 港島南區
No Faith 寫:
GL兄
公屋養多過一缸魚才算犯法。
天從來都沒變過,依然是好天哂,落雨淋,冬天冷,夏天熱,一年還是365日,太陽仍舊從東邊昇、西邊落,陽光仍然不分好人、壞人也都照耀著他。
變的是人心。


你都可以提出話養貓犬令人致敏, 但養多過一個魚缸就有問題? 因為d菌少d乎? 魚缸內的菌會導致傳染病蔓延或世紀絕症? 管貓犬禽畜就要管埋水族?一刀切! 永不落空? 如果No Faith兄話倒個令人滿意的答案, 小弟亦會唔再"增取改法", 企埋你個邊都唔係問題!
小弟說的變天是指-----變成共產?一刀切? no excuse!(你都唔好係唔係都說no至得嫁, 都要聽下別人的心聲至得嫁麻!我睇您都係明白事理的人, 因為下下都攤晒d條文來以正視聽! ) 都係支持小p的說法, 是增取!增取!增取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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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5 22:56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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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1-12-08 08:00
文章: 426
如果係以衛生問題而唔比養多過一缸魚
這是如何也說不通
養魚做成水質污染?????咁不如限制o的人一日只可以去2次toliet,咁就少o的污染啦。如今唔比養魚,小倉鼠,龍貓,將會導致動物被遺棄,如果o的人將o的魚放生起魚塘,咁又會引起食物鏈的轉變,進而影響生態環境????美國的生魚問題已經係一個可借鏡的例子。唔通我地要求一個斬腳趾,避沙虫的方法?????
就正如房屋委員自己都話咁如果一個人有一缸鹹水,一缸淡水
咁點算??????
我地要睇既唔係硬生生既法例
而係要睇佢立這條條例背後的目的
唔比養動物既目的係唔想影響環境同騷擾鄰居
我諗房署唔比養貓狗,這是正確的,因為貓狗的確係會騷擾到別人,但魚會點樣騷擾人?????如果咁都係影響環境,咁就應該連種花種草都唔得,因為可能會滋生蚊虫,做成登革熱的傳播。
法例的目的是令人生活在更好的環境,而不是擾民而無所作為。
而且我想指出,入口動物需要報關的(漁農署有條例寫明),但漁農署並沒有就魚隻入口作出此要求,即係漁農署都唔將魚歸入動物一類。咁已經存在2個版本了,漁農署話唔計,房署又話計,在同一個政府下竟然有此出入,咁即係點????
信不信由你,我的一間中學有一條校規是唔比男生梳中間界
我聽上去很荒謬,但聽師兄講,是真有其事的,我在未修訂的校規中也看到。有一次一個學生唔理,照梳中間界,風紀記名,他就與風紀理論,驚動了老師。他就此一句:梳中間界對自己,對學校聲譽會有什麼負面影響????老師完全答不出。到了我中二的時候,這條校規已經取消了。
如果只執於法例的字面意思,而忽略了背後的意義,盲目遵守一些不合情理的法例,那才是不經思考,人說你道,沒有自主和未能明辨是非的人。
如果到最後真係唔比養,咁我咪唔養囉。房署一直都是只可以收市民收入的10%做租金,收多是違法的。我自己交緊4000幾蚊租,點諗都冇可能搵多過40000蚊人工,如果之後有團體發起追討租金活動,我一定支持,追番多收的租金來買yohx town養下魚都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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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6 00:14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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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753
來自: 藍田
各位都係致同道合既魚友,我地必定係方向一致,同一陣線.
如果只為養魚,大家已不必再爭論.
呢個topic開頭係一封專載文章,主要內容係為爭取養狗而叫大家去遊行.
我諗我地可以支持,但未必對我地有好處呢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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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6 00:43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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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4304
來自: 港島南區
burtus:說得好好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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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6 01:11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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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2-01-14 08:00
文章: 174
Burtus 所言什是, 不過如果要我好似D高官甘講, 吾比養寵物可以有千百個理由, 不過來來去去都係
1) 法例
2) 騷擾
3) 衛生

我最大問題係點解公屋先有問題, 其他地方無?
養寵物係對? 係公屋養寵物係錯?
條例點解吾去針對騷擾/影響衛生果D人? 已係要所有公屋居民一刀切?
甘條例目的係咩? 如果養寵物係騷擾其他人/影響衛生係事實, 係正確,甘條例係米應該包括全香港人, 不如立法, 點解吾去放大呢條例呢, 政府一定有能力可以甘做

我只係質疑條例係”公屋吾可以養寵物” 點解吾係香港吾可以養寵物?
好多人都係講騷擾/影響衛生? 甘點解要加上公屋2果字, 住公屋D人同其他人有咩吾同呢? 就係因為政府施因, 我地就要對20幾年前開始的不平等作出接受下去的念頭, 去遊行又吾係返政府, 去請願之麻 ? 不過我一早知係魚網都吾會有咩人支持, 可以包容晒所有寵物,只係心情抒發吧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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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6 01:15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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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1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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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6 01:37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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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150
其實我覺得條租約條例(不是法例)都好正常.作為業主,咁係希望租客就係返工睡覺,最好連飯都唔好煮出街食.因為咁樣物業的損耗會小,而减少維修費用和保障業主利益.

試問如果你有樓收租,你願不願意俾租客放十個八個魚缸??

當然我都覺得"一缸魚"條例好生硬.但請明白呢份租約是給300萬人看的,唔咁寫又可以點寫.所以請不要經常話定例嘅人係白痴--想想要大多數人容易明白又可以有效則行,你就知有幾難.

其實個社區是大家,是有好多方法令到大家開心--例如養寵物要俾附加費令房署可以應付多出維修費用;又例如一部分樓宇可以養狗,但要有另加規例如違反要罰款...當然所有假設都須要一個有代表性的居民組織才可成事.所以如果要取增取不如着眼一啲比較長遠的改善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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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6 10:24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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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1-12-08 08:00
文章: 426
redwind 寫:
其實我覺得條租約條例(不是法例)都好正常.作為業主,咁係希望租客就係返工睡覺,最好連飯都唔好煮出街食.因為咁樣物業的損耗會小,而减少維修費用和保障業主利益.

試問如果你有樓收租,你願不願意俾租客放十個八個魚缸??

當然我都覺得"一缸魚"條例好生硬.但請明白呢份租約是給300萬人看的,唔咁寫又可以點寫.所以請不要經常話定例嘅人係白痴--想想要大多數人容易明白又可以有效則行,你就知有幾難.

其實個社區是大家,是有好多方法令到大家開心--例如養寵物要俾附加費令房署可以應付多出維修費用;又例如一部分樓宇可以養狗,但要有另加規例如違反要罰款...當然所有假設都須要一個有代表性的居民組織才可成事.所以如果要取增取不如着眼一啲比較長遠的改善.


redwind兄
現在公屋的維修費用全由租者負責的。就算爆水管,你打去房署同佢投訴,佢話係唔會負責,其實維修費用一直係由市民負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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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6 10:41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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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2-01-26 13:23
文章: 1058
點解條例唔可以有時間、空間去比人適應呢? 我地對的唔係殺人犯, 重案, 而係大家都有責任所做出的問題。
我覺得例是可以實行, 不過要合乎人道, 合乎情理。 就以養魚為例, 點解寫明是一缸? 如果用一間房來做一缸是不是有問題? 應該寫為面積或尺寸以內會適合? 其他的寵物是不是有其他方法去相容而不需放棄或立即放棄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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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6 13:34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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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2-12-18 19:43
文章: 11
來自: Haven
GL兄
一如大律師公會也是以23條的白紙草案作為提問基礎,如果不是有條例作討論的基礎,就不會有今次的討論,所以下下都攤晒d條文來以正視聽是有必要。
我估你的問題問錯了人,我不是制定今次條例的人,我只不過依書正說,我亦不明白為何不能養多過一缸魚,而又不是不准養多過幾多條魚,我不會有令你滿意的回答。為甚麼不可以管埋水族,我認為還又不是寵物,總的來說,房署是有權訂定更嚴格的條例,到時可能甚麼也養不成。
共產豈可又不是人所變出來,天依然沒變。
換另一角度看,如果公屋居民一直奉公守法,會不會有今天的局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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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6 13:36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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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2-12-18 19:43
文章: 11
來自: Haven
burtus兄
如果有政府連人的生理基本需要也禁制,你就甘心將自己給人當寵物辦嗎?始終人和動物是兩碼子的事,在某些情況不大可以相提並論。美國的例子是野外流放,與香港的水塘、魚塘這等人造禁閉區域相比,實在存在著相當的差異,但我不否認會有有心人專誠走到老遠的野外地方作水產動物的流放。
房署可能也明白到魚不怎會騷擾他人,直至今刻為止,並沒禁止公屋居民養魚,只是不准多過一缸魚,花花草草更不必多講,我想你必須要弄清楚這點,但的而且確條例是存在一些令人詳生誤會的灰色地帶,法例的目的是令人生活在更好的環境,而不是擾民而無所作為,然而今天就是有人公然違反條例,你又如何說是好呢?
既然漁農署可以批准那些豬狗牛羊雞鴨鵝來港,是否房署也就要遵從呢?咁已經存在2個版本了,漁農署話計,房署又話唔計,在同一個政府下竟然有此出入,咁即係點???? 漁農署和房署分別所管轄、負責和職能完全是極端的,互相比較是否合宜?用房屋局和房委會職能重疊可能較為貼題。
我也曾經是學生,令人摸不著頭腦的校規實在多不勝數,以女生校裙不能短過膝就不能為我接受了,短一點好看多了,又跟得上潮流,學生穿得好看,實在是令學校增光不少,為何就不可,老師就這樣對我們說,做學生首要的條件是甚麼?我們啞雀無聲。如果只執於法例的字面意思,而忽略了背後的意義,盲目遵守一些不合情理的法例,那才是不經思考,人說你道,沒有自主和未能明辨是非的人。
burtus兄交緊4000幾蚊租,你應是現時的公屋居民經資產審查後而交緊雙倍租的公屋富戶,如果以現時公屋申請條件來看你本來就沒有機會上樓,可憐我這等人稅就有得交,屋就無得住好,然而最慘的還不是那些低收入合資格而又捱貴租的人,不知何年何月何日才上樓,能交便宜的租之餘又能改善居住環境。如果之後有團體發起追討租金活動,我一定支持,皆因房署那麼蠢要設上限來保障人們日子好的時候少收他們租金,令人間接多了錢用,沒腦的政府。

另外我可以用好肯定的語氣告訴你,現在公屋的維修費用並不是全部由租者負責的。單就多項室內大型維修或改善工程為例,已經不是由租戶負責,你可說這是納稅人的錢,但公務員也須繳稅,如果是不用納稅的租戶,你說這些費用是誰付的。回到爆水管的例子,你打去房署同佢投訴,佢話係唔會負責,房署是對的,這是涉及業權的問題,在水務條例當中,清楚界定水管在水錶後是由屬於單位內的人所負責,房署也須遵守,再加上租約條例中對損耗品維修(即如廁所水箱,面盆之類,水管也包括在內),說明租戶如需由房署為這等設施維修,費用將由租戶負責,又或租戶可自行請經由房署推薦的小型承辦商代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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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6 13:37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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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11
來自: Haven
小P兄
公屋就係公屋,私樓就係私樓,不同就是不同,明就是明,不明就是不明。
私樓是我用真金白銀賣回來,為甚麼公契寫了不可養寵物就不可以給我養呢?公屋也可這樣,我也只不過是照辦煮碗吧,原來人家可用律師告我的。
所以我明白到係公屋養寵物係錯的,更明白到不是每一種事物也是相對,你可以這樣作,不代表我也可這樣做,就等如超出入息上限的人不能申出公屋一樣,就算大家都是三粒星的香港人,為甚麼會那樣的不平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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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: 2003-07-16 13:38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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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2-12-18 19:43
文章: 11
來自: Haven
Calvinchiu兄
就是時間問題,如將條例推遲一年或以上讓人適應才再執行,會不會對雙方都有利,但日期過了會不會又回到今天的模樣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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