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o Faith 寫:
小P兄:
如果你要逐點列舉就請全部列出,不要抽絲剝繭般的以偏既全,我出發點就是你簽「租約」在先,違規養寵物在後,如今還理直氣壯甘大數房署、政府不是。
想小P兄是不是公屋居民,如是的話煩請細看「租約」一篇,自當明日是否有理,如果是私樓,公契也列明可否飼養。
「甘你住私人樓會吾會因為你格離有對寵物毛髮敏感的人般左入來住,你就吾養先? 你果區有好多人對寵物毛髮敏感,甘你會吾會般去另一區?」
如果是我飼養在先而公契又列明可養,相信我不會搬了,只能嘆句他不夠運,遇著我這等自私無恥之輩。
「甘你有無數真實數字係手?就算真係,都係証名多人守法, 吾才表其他人吾想養, 吾代表條列無問題wow! 」
真實數字就係全港公屋民(除了例外)都不能飼養寵物,即是超過三百萬香港人都在守法,亦即是條列無問題。但不幸地當中極少數人是漠視規例的存在,而這極少數人我沒有當中正確數字,恕難作答。
「咩衣家私人樓實用面積好大咩,果果都住過千呎?衛生情況偏低? 係咩,沙屎發生果時,大部份出事大廈名單都係私人樓wow? 」
為何要用SARS來作例子,真的是合乎我們所討論的範圍嗎?如果真的要舉例子反證,就是說明房署於SARS來襲期間,克盡己任,做了應做的事。
「米自由平等LOW,條列不合時 」
自由平等是否就是意味可以任意莽為,想點就點?我不敢苟同。法律、規則、條例等等,通通都是在限制著人身的自由,是否也意味著也干予了自由平等呢?我想大部人也不會這樣想,要說明自由平等我只明白到在有規限下的自由才是真自由,規限以外的事情作了是無益。每天也有人在簽「租約」,每天也有人知道公屋不能飼養寵物,怎會到今天才有人說條列不合時,那當初又何必簽「租約」呢,索性住私樓來得方便,免得有事時才大聲疾呼。
「對! 其他公屋無養開寵物的人,可能燒吾到無咩意見,都吾係代表支持wow, 吾好誤導,咩叫大多數人?」
對! 其他公屋無養開寵物的人,可能燒吾到無咩意見,事不關己,香港人性格就是這樣,但亦都不代表你們所爭取的是正確,所以不要誤導那些「無咩意見」的人。還有請不要草率地運用「誤導」這二字,你是要在有充份理據支持及證明下,才能判斷別人的不是,我的理據只有一樣,就是「租約」,相信應足以可代表大多數的人。
「甘理直氣壯,點解吾用真名?」
你今天才第一次上網?用真名?真的是明人不作暗事?明人、明星都喜用藝名作招徠,我也只不過是有樣學樣,按個藝名吧。況且名字並不會等如事實呱。
你出發點就是簽「租約」在先,違規在後
我完全贊同,完全明白,((其他係否定)),我誠認好多人係違規
我都無支持果其他人去違規下去,我的出發點係去:增取: 不用違規下去都可以養寵物!! 希望你睇得明
要講都講晒,多多得罪!